原告:湖北康某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吴家山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唐志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松,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法定代表人:胡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明,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咸丰县红旗路。法定代表人:张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康某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咸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康某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咸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康某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咸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康某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咸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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