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45-1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源昌,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湖北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刚
法官助理严基宝 书记员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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