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庚联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四组城北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凯,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新志华挖掘机配件商行,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690号。
经营者:胡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郭某某(系胡建军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湖北庚联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新志华挖掘机配件商行、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庚联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新志华挖掘机配件商行已经主动履行主要债务,并与其达成了新的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湖北庚联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庚联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湖北庚联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强
书记员:李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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