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汇盛竹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武汉正同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广场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43420074F。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
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湖北汇盛竹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应城市天鹅镇田咀村。注册号:420981NA000748X。
法定代表人:吴艮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
武汉正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注册号:420112000097944。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湖北雄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横三路南纵一路东。注册号:420981000015017。
法定代表人:张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武汉甘霖健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8号太和大厦312号。注册号:420103000096290。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艮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吴艮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张元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李洪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汪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张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陈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东山区。
被告:孙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王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湖北汇盛竹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武汉正同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雄华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甘霖健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艮平、吴艮元、张元涛、李洪祥、汪小平、张恩、陈义军、孙琦、王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生
人民陪审员 范惠娟
人民陪审员 李斌

书记员: 艾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