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广场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43420074F。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冰春,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男,
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应城市白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北白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武汉鑫天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69188027-X。
法定代表人廖志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廖志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周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
应城市白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鑫天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杰、廖志德、周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湖北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
应城市白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鑫天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杰、廖志德、周喜林送达地址及电话号码不准确,原告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不愿意进行公告送达,导致无法通知被告方应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74000元,退还给原告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慧彬
书记员: 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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