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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城市海星水泥包装有限公司、应城市财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海星水泥包装有限公司
应城市财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李晓燕
李海年
王小毛
张军武
张福年
李干强
李玉华

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广场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海星水泥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田店镇八斗山。
组织机构代码:79875877-6。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应城市财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88号。
组织机构代码:76414821-6。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应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晓燕,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李海年,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王小毛,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张军武,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张福年,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李干强,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李玉华,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城市海星水泥包装有限公司、应城市财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晓燕、李海年、王小毛、张军武、张福年、李干强、李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因送达问题等特殊原因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政芳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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