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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邮电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180916058K.
法定代表人刘图广,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增加、减少、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收代法律文书)。
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7335927-X。
法定代表人谭庆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桂生、人民陪审员张炜明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化工厂与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4份《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化工厂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供货,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属违约。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化工厂的法人单位,作为原告适格。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3312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逾期不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96元,由被告重庆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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