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邮电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图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增加、减少、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执行款物,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常安镇大田村。
法定代表人姜慧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长恒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常安镇大田村大田3-2号第一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姜慧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长恒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炳,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杭州长恒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