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邮电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图广。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杭州中欣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春晓苑10-3-302室。
法定代表人金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中欣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峰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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