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180916058K。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邮电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图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增加、减少、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108250X1。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传开,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其已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6月,原、被告分别签订二份产品购销合同,该二份合同均约定:由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供方供给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广达牌工业用焦亚硫酸钠,由供方代办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货到需方仓库卸货后,供方凭送货单回单联(传真件)所签收数量,开具17%增值税票一票制结算;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合同还对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均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三次向被告发货120吨,共计货款202400元,并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面额为202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已对上述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税费抵扣。货款202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对货款202400元至今未付。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应清偿原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2日起支付至货款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结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元,由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陈曙萍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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