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沿渠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8094903XK。
法定代表人刘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增加、减少、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大连高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孙希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高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湖北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峰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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