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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药安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国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广药安某医药有限公司
漆贤高(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孙阑(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河南国润药业有限公司
许汝朋
钱晖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药安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24号元辰国际A座1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漆贤高,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阑,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74号。
法定代表人:韩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汝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钱晖,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广药安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国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董俊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牛卓、田长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漆贤高,被上诉人国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汝朋、钱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07元,由湖北广药安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07元,由湖北广药安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俊武
审判员:牛卓
审判员:田长鉴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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