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广艺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果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罗贤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告: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梅,公安县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艺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元、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艺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艺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艺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由原告湖北广艺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卫 人民陪审员 关 俊 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
书记员: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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