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宾(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
黄初华(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
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三期商铺18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宾、黄初华,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375-A号木棉花酒店82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德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减半收取44352元,由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减半收取44352元,由原告湖北广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刘汝梁
审判员:顾东菊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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