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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与京山金某红人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质检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厚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季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金某红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八一南路三巷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金某红人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京山金某红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物,冻结被告李某某在随州大力客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经本院通知,责令原告在2016年5月15日前提供270万元的保证金或450万元的财产担保,并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担保,亦未预交申请费,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振华 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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