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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三环路质检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厚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以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音,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蔡诗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审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广鑫分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许家井6号。
负责人:蔡诗黎,经理。

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某、原审被告蔡诗黎、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广鑫分公司(以下简称“广鑫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姚仁友 审判员  汪 莉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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