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广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作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潮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具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的权利),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阿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章龙(代理权限:出庭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9元,退还上诉人湖北广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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