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乾坤购物广场B座10楼。组织机构代码:75104001-1。
负责人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布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园林一路。组织机构代码:55393369-5。
法定代表人岳三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方,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博,被上诉人湖北布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方,被上诉人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了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李元成 审判员 喻富林
书记员:周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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