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谭小波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波,湖北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口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媛
审判员:贾鹏程
审判员:谭魁甲
书记员:张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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