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巴东县劳动就业局
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某。
被告巴东县劳动就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高才,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巴东县劳动就业局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巴东县劳动就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巴东县劳动就业局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巴东县劳动就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巴东县劳动就业局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巴东县劳动就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李小艳
审判员:谭文先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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