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宋和军
谭某某
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和军,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太坪支行行长。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财保
书记员:邓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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