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巨某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管玉某、湖北玉某工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巨某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管玉某
湖北玉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外人湖北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荣新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汉十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兵,荣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齐斌,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锋,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巨某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巨某顺公司)
被执行人管玉某
被执行人湖北玉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玉某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玉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某顺公司与被执行人管玉某、玉某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荣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荣新公司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巨某顺公司与管玉某、玉某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巨某顺公司的申请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47-1号民事裁定书、(2014)鄂襄阳中执保字第0008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玉某工贸公司征用的位于枣阳市刘升镇杉树林村的0.3649公顷土地使用权、位于枣阳市兴隆镇红花村10亩土地使用权、位于枣阳市兴隆镇白土村九组的所有土地使用权予查封。案外人于2013年5月20日与玉某工贸公司签订了《厂房转让协议书》,同日付清了转让费。2014年8月,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巨某顺公司与管玉某、玉某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47-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玉某工贸公司征用的位于枣阳市刘升镇杉树林村的0.3649公顷土地使用权、位于枣阳市兴隆镇红花村10亩土地使用权、位于枣阳市兴隆镇白土村九组的所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案外人通过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院查封之后,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荣新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巨某顺公司与管玉某、玉某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47-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玉某工贸公司征用的位于枣阳市刘升镇杉树林村的0.3649公顷土地使用权、位于枣阳市兴隆镇红花村10亩土地使用权、位于枣阳市兴隆镇白土村九组的所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案外人通过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院查封之后,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荣新公司的异议。

审判长:王会光
审判员:李剑波
审判员:文丹丹

书记员:颜学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