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路8号(12)。
法定代表人:李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
法定代表人:杨忠洲。
申请人湖北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中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德庆
书记员:范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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