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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更高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更高,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申请人:汪初桃,女,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申请人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原告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雄

书记员:付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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