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岭上人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远安县鸣凤镇嫘祖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58106705Q。法定代表人:李朝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北省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岭上人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岭上人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岭上人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湖北岭上人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小清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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