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11-12楼。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玮,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园。
法定代表人:王友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8元,由原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秦晓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