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长港镇峒山村。
法定代表人:施国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昌,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西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豪威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夏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宋光亮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向红芳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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