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沿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62257710U。
代表人凌士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智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486号荣盛花园4号楼3单元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5000484946。
代表人张寒,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智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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