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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富某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楚东二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周小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和解及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富某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南环路52号。法定代表人:章建华。

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某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继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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