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隆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升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小太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富华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牟野,董事长。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称,其是专利号为00227182.6、名称为“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通过其网站、产品宣传册许诺销售的2102、2109、2118等型号童车均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原告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童车产品;二、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其网站上型号为2102、2109、2118的童车图片并销毁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及(2008)武知初字第228号案共两案一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含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两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立即清除其网站上型号为2102、2109、2118及型号为2115、2116、3113的童车图片及相关宣传;
三、被告就两案共计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0,000元(该款项已由被告当场向原告履行完毕);
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告不得就(2008)武知初字第228号、(2008)武知初字第229号两案所涉事由追究被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五、两案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本协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确认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及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自2008年8月26日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要求,本院制作此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尹为
审判员 陈燕平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书记员: 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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