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14206B。
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12X57。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青,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刘青的银行存款459375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青的银行存款459375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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