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罗田县民建街49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春,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934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接受和解协议,代为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罗田县经济开发区大别山客运中心法定代表人:晏质平,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32739150R,组织机构代码:73273915-0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世格与被告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晏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欠款20014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罗田县九资河车站,通过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550148元并出具欠据一份。此后被告陆续支付350000元,还下欠20014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履行。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错误。2、原告为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建造的九资河车站至今没有验收交付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3、只要原告解决了以上问题,被告可以随时付款。原告在庭审时提交了结算单据和欠条各一份,被告在庭审时提交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原、被告分别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经质证双方分别对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发包的九资河车站。2012年5月,经结算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欠工程款550148元,由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据一份,此后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偿付100000元和250000元,还下欠200148元。
本院认为,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所欠债务转移至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实际履行中。该事实符合债务转移的相关要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
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款200148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被告罗田县金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桂初
书记员:李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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