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春,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934,住所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桂初 审 判 员 尹 勇 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
书记员:李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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