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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惠安县黄某某旺锻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三江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黄煜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安县黄某某旺锻件厂,住所地:福建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陈林村。
法定代表人:姜招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黄某某旺锻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70元,由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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