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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富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富某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富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公路桥。法定代表人:方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嘉鱼县富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7号。法定代理人:龚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北富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嘉鱼县富某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1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569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湖北富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富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海兰
审判员  徐金美
审判员  王 力

书记员:余慧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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