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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5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账户资金已满足查封金额为由,申请解除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科技园支行账户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科技园支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的冻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5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账户资金已满足查封金额为由,申请解除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科技园支行账户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科技园支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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