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23万元的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23万元的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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