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董家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公司员工。
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2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松,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熊明,男,生于1972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告:贺常郁,女,生于1971年2月2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贺常郁丈夫。

原告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王某某、熊明、贺常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唐某某、王某某、贺常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王某某、贺常郁的起诉。

审判员  彭拥军

书记员:龙苗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