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罗晓丽

申请人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易克兵,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罗晓丽,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3日,宜都市人。
申请人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罗晓丽保证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晓丽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享有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宜都市支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22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晓丽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享有的股权;
二、冻结申请人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宜都市支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2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晓丽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享有的股权;
二、冻结申请人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宜都市支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2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郑兰武

书记员:刘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