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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一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20249G。法定代表人周选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兰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4941528E。法定代表人上官东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3334043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滨江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予以担保。2018年6月25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3334043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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