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苏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西岳大道北23号。
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4571元,由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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