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95719Y。
法定代表人:苏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579885468W。
法定代表人:戴宝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 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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