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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黄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9571-9。
法定代表人:苏松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河。
被申请人:李雄。
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黄河、李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河、李雄的银行存款65万元(以法院查询的银行账号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李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二路××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43××××)。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河、李雄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河、李雄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泽华 人民陪审员  王静萍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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