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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95719Y。法定代表人:苏松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579885468W。法定代表人:戴宝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305元(以法院查询银行账号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305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83元,由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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