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宜昌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李家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志武,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宜龙,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昌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宜昌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宜昌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昌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04元,减半收取21852元,由原告湖北宜昌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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