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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洪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2号10栋1单元115号。
法定代表人:许本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周俊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
被申请人:谭国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姚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16号金帝国际2单元B座16-1606室。
法定代表人:谭国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东升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洪某某、周俊华、谭国勇、姚春华、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东升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申请人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洪某某名下位于宜昌市中南路32号17栋501号、权利证书号为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60207号(产籍号为03-0043-0227-010501)和位于宜昌市中南路32号17栋502号、权利证书号为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60206号(产籍号为03-0043-0227-010502)的房产。申请人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伍家岗城东大道118号5栋产籍号为03-0043-0215-_000203和位于伍家岗城东大道118号2栋产籍号为03-0043-0212-_000201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洪某某名下位于宜昌市中南路32号17栋501号、权利证书号为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60207号(产籍号为03-0043-0227-010501)和位于宜昌市中南路32号17栋502号、权利证书号为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60206号(产籍号为03-0043-0227-010502)的房产,期限为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二、查封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伍家岗城东大道118号5栋产籍号为03-0043-0215-_000203和位于伍家岗城东大道118号2栋产籍号为03-0043-0212-_000201的房产,期限为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洪某某、周俊华、谭国勇、姚春华、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东升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雄心
审判员 牟立萍
人民陪审员 杜昕

书记员: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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