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邓某全
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代表人詹峰。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诉被告邓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冬芹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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