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詹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鄢 平
书记员:黄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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