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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与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二组。
代表人:詹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玉华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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