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代表人詹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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